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