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自治机关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