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有效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四)有4名以上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名),有2名以上专业专职会计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