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市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转让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转让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