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中的受让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的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