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立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规划设计要求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处理方式;(四)项目拆迁安置补偿要求;(五)项目经营方式;(六)物业管理方式;(七)其他建设要求。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