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手续,不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信息库,不依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废弃物处置相关管理制度的;

(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对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发生在公路上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违法行为的;

(六)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非法用地填土案件的;

(七)发展改革、水务、林业园林、城乡规划、价格、市场监督管理、海事、港务、商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

(八)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依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的。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依照《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