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居民违反本条例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投放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