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