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除农保地和生态公益林地外,其他农用地、林地以及建设用地,经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建设建筑废弃物临时消纳场,封场后采取复垦、绿化、平整等措施恢复原用地功能。

建设建筑废弃物临时消纳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