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