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生活垃圾排入水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