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清捞、收集的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