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履行有关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