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履行有关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