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占用、闲置、拆除、关闭水域环境卫生设施。特殊情况下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关闭或者闲置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出替代或者补救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