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本条例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