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