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二)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三)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未经依法确权的;
(五)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以及将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六)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七)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