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省林业和草原、渔业主管部门是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渔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