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