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建立人工繁育管理档案和资料统计制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