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并编制保护发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方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