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市、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