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封、转移、销售被封存的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畜及其产品的,由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