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中低收入居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三)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重点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条件的户籍居民配租配售的政策性支持住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