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六章 准入第三十九条有效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应当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名;货币补贴协议应当由申请人和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逾期未签或者明确表示拒签合同或者协议的,视为放弃其该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权利。再行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轮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