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住房保障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保障方式;

(三)保障性住房的处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