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六章 准入第二十八条有效住房保障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二)住房保障方式;(三)保障性住房的处所;(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