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三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第十二条有效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搭配建设的住房;(六)社会捐赠的住房;(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