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载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