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展工作,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为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