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