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文明创建、宣传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