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违法建设;
(二)擅自占道经营;
(三)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垃圾,乱倒污水;
(四)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广告;
(五)驾驶车辆闯红灯,逆向行驶,违反规定随意变道、穿插、超车或者超速行驶,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在车行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和乘坐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七)行人通过路口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高空抛物;
(九)出租车驾驶员议价、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
(十)在公共区域内圈占绿地、空地,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十一)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二)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
(十三)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只粪便;
(十四)在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体育锻炼等活动时,使用电器、乐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明确相应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向社会公布。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经评估、公开征求意见,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后的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