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统筹协调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对在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测评、检查,将相关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工作职责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