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对不文明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等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