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不文明行为,作为处罚依据。违法行为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