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红十字会应当常态化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无偿献血者、自愿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依法可以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