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车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厅、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本单位停车场、卫生间。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