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建设、维护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

(三)接到相关报告、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