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提供网络投诉举报途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