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