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产生生活垃圾,促进资源节约。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