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可回收物处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废旧织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或者实施回收利用的织物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再使用或者资源化利用;

(三)废旧家具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