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十六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投放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