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以及处理利用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适时补充细化相关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