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