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依照本条例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并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