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依照本条例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并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