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医疗卫生设施,是指为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的建筑物及其附属配套设施。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具体包括:

(一)医院(含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等);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急救中心、血站等)。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