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草案应当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