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未按批准的线路营运的,处以3000元罚款;(二)擅自调整站点、营运时间,减少车辆,变更车型,越线、越站营运的,处以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