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或者线路经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提前9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